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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我市近期两起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安办[201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26 | 生效日期:2013-08-26 |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今年8月份我市连续发生两起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一)8月14日上午8时左右,由天津滨海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天津市信通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的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通信管道迁改工程,在对新北路与福州道交口一通信管线井进行抽水和砌堵作业时,一名施工人员晕倒在井内,现场两名施工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先后下井施救,也晕倒在井下。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取样分析,发生事故的井内硫化氢浓度严重超标,三人系吸入井内硫化氢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二)8月21日17时30分左右,由天津东丽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东丽区东丽之光大道东延段污水管线清淤作业中,一名施工人员晕倒在井内,井上三名人员在没有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先后下井施救,均出现中毒现象。四人送往医院抢救,截至8月23日,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一人重度中毒仍在救护中,两人已脱离生命危险。经现场取样分析,发生事故的井内存有硫化氢气体,四人中毒系吸入井内硫化氢有毒气体所致。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两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工程相关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限空间作业防硫化氢中毒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三是安全投入不足,未配备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必要的检测、防护器材和应急救援装备;四是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实行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实施下井作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五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缺乏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方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尤其缺乏硫化氢防护方面的必要知识;六是缺乏有效的应急措施,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缺少必要应急救援装备,盲目施救,从而导致事故扩大。
三、工作要求
以上两起硫化氢中毒事故后果严重,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力做好我市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目前正是硫化氢中毒事故高发季节,气候环境高温高湿,管道、井、池等受限空间极易产生和存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作业中易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硫化氢中毒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关于防范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部署防范工作,确定防范重点,明确各级责任,落实各项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排查治理,加大监管力度。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防范硫化氢中毒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建设、电力、水务、电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承担行业领域内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督促行业内企业全面落实受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行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务部门负责供水、公共排水等行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行业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司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认真履行辖区内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无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自管的受限空间场所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作用,加强对居民小区、小饭店、小宾馆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三)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各区县要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采取到街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张贴宣传资料、现场讲解咨询等形式,宣传硫化氢的危险特性和识别方法、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知识。
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对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可能产生硫化氢有害气体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门预防硫化氢中毒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坚决杜绝在没有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和盲目施救。
(四)规范施工队伍,严格项目承发包管理。加强从事受限空间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受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实现受限空间作业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禁将进入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在与承包方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承包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并督促承包方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遏制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重复发生。
本《通报》要转发至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各基层单位。
(联系人:赵健 ;联系电话:2820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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