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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海渔业[2013]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8-20 生效日期:2013-08-20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渔业专业合作社是我省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9年以来,我省共培育和组织认定了92家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渔业组织化水平、提升渔业发展质量、创新渔区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带动作用。为深化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培育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渔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营销品牌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四批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局请认真对照《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评定办法》(浙海渔业[2009]11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可从我局门户网站“法规文件/局发文件”栏目下载),积极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申报,并负责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及时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培育和申报,做好指导、协调、材料复核、汇总上报等工作,原则上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须为经县级及以上认定的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要求,请严格按《评定办法》规定执行。

  二、做好已认定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监测工作
  为加强动态管理,根据《评定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对2011年底前经我局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分别以“浙海渔业[2009]22号”、“浙海渔业[2010]41号”、“浙海渔业[2011]49号”文件认定,名录参考附件1)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或拒不参加监测的,取消“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称号,我局将发文确认并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各相关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要认真对自认定以来合作社在产业发展、规范运作、服务管理、质量安全、社员增收、产业带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如实填报监测申请书和监测申报表(见附件2),按原认定申报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监测申请。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统一组织所辖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对辖区内相关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监测,进行审核并组织申报。

  三、推进市县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培育认(评)定工作
  请各市渔业主管局参照我局《评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市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认(评)定办法或标准,及时开展培育认(评)定工作,并推动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工作方案、办法、标准等材料,要及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和渔业处备案。从2014年起,申报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先通过市级示范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对通过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认定的,省里将结合产业政策优先予以扶持。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的挂牌问题。合作社通过我局组织的省级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我局将以发文和门户网站公布的形式确认,不再集中颁发牌子或挂牌。各单位凭我局相应的认定文件,按本通知规定的制作规范要求(见附件3)自行制作。
  (二)关于合作社和家庭农(渔)场的关系问题。各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创办家庭农(渔)场,鼓励具备家庭农(渔)场登记条件(具体见“浙工商企[2013]16号”)的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家庭农(渔)场登记,支持引入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等方式组建渔业专业合作社,支持开展水面适度规模流转和连片开发。
  (三)联系方式。相关纸质材料请于2013年11月1日前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商玉坤,联系电话:0571-88007115,电子邮箱: tigershang@126.com或农民信箱。

 

附件:
附件--浙海渔业[2013]29号.zip

1.历年认定的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名录
2.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监测申请书、申请表
3.浙江省示范性渔业专业合作社标牌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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