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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89]粤税三字第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89-06-02 生效日期:1989-06-0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经四月份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应税单位与免税单位相互免租借用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应税单位免租借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免租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内部的消防队、保(治)安队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企业内部设立的消防队、保(治)安队,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对其使用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各级工会所属影剧院、娱乐场等使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各级工会经营的影剧院、娱乐场(舞厅)、小卖部、饮食服务业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劳改、劳教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劳改、劳教单位及所属企业用地,暂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1.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以及与地方合办的联营企业和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军工(需)企业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凡专门生产军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专门生产民用品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3.军队、武警部队办的服务社、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使用的土地,除专设为军队、武警部队内部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在征收军队、武警部队土地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八、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房产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房产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用于集贸市场作摆卖产(商)品的用地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银行、保险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并督促其补办征地手续。
  
十一、关于地下商场等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等装修作营业用的商场、茶室、旅馆等使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在河流、湖泊等水面上建房所占用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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