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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税发[1990]36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1990-06-05
 

不少地区反映,在执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船使用税的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甚明确,现根据省局最近召开的地方税会议研究的意见对若干政策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 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办的企业(下称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按规定应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考虑到校办企业有集教学、科研和经营于一身的性质,且其实现利润多数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从一九九0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均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但对发包或租赁给他人经营的校办企业和与外单位(个人)联营的企业,其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县以上供销联社是否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省局(89)粤税三字第035号文:“凡是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款或按规定由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本身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主管局,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精神,对县以上供销联社凡符合上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件的,其自用的房产、车船,也予以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企业的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依照《细则》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产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四、 关于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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