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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三[1992]1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2-03-14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粤税发[1991]403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以上两项收入属营业性业务收入,应按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外,旅业和仓储业出租自营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收入,均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三、宾馆、酒店、招待所的房产,部份或全部与外单位(个人)“合作”、“承包”经营,无论是收取补偿租金、折旧费或承包费的收入,企业如能划分房产收入的,就房产收入部份计征房产税;如房产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就全部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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