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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国庆节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09-23 | 生效日期:2011-09-23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10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19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3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申报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7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不属于10月份,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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