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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公告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96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6-05-22 生效日期:2006-05-22
 

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

  你行报送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行因司法裁决持有1.46亿股金健米业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7%)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行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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