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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公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123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05-11-21 |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增持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110.643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6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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