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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以股抵债)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130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2005-12-05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回购的申请》(郑煤电办字[2005]33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鉴于你公司2005年8月15日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你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与你公司间的定向回购(以股抵债)事项,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郑煤集团以其持有的你公司18086万股股份冲抵其所欠你公司债务,属于纠正郑煤集团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过错行为。同意你公司注销郑煤集团持有你公司的18086万股股份。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股份注销和变更登记等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完成定向回购(以股抵债)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情况报我会备案。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发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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