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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133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5-12-06 | 生效日期:2005-12-06 |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司法裁决增加持有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5332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21.3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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