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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102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深长城8333.35 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34.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委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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