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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47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03-31 | 生效日期:2006-03-31 |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持有11715.48万股凤凰股份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3%)而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委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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