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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7]48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7-04-04 | 生效日期:2007-04-04 |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公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行政划转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161,533,44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5.3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四、你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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