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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李建华等19位自然人公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收购人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78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2006-05-15
 

李建华、王洪祥、卜祥生、魏立志、郭义祥、郭星真、韩景洵、杜曰圣、吴克孟、宋洪生、王兆国、魏清明、刘建华、延会兰、田居龙、田治顶、聂仁政、朱万亮、李刚:

  你们报送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们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因后者在履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承诺时增持1300万股流通A股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及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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