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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6]127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06-30 | 生效日期:2006-06-3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事宜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35.725%股权、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完成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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