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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丰城矿务局等一致行动收购人公告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262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11-28 | 生效日期:2006-11-28 |
丰城矿务局、江西省煤炭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萍乡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们因持有、控制13611.597万股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0.5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们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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