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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13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07-11 | 生效日期:2006-07-11 |
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鉴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06)锦执一字第86号、(2006)锦执一字第87号)裁定将金城集团持有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计6565.04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给你公司,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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