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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股权收购融资业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转让债转股股权的请示》(中银司[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你行独立作出贷款意向的前提下,我会仅确认你行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贷款意向的合规性。
二、你行办理此类贷款前需获得国家有权部门对有关股权收购项目的批准,同时向我会备案。
三、你行应做好具体融资项目贷款合规性审查,充分识别、评估、度量股本权益性贷款的特殊风险,自主作出决策,自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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