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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保监发改[2007]612号 |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 |
发文日期:2007-05-24 | 生效日期:2007-05-24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新保发〔2007〕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2,000万股股份、9,012万股股份和6,024万股股份转让给保险保障基金。转让后,保险保障基金共持有你公司27,03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53%。隆鑫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格林岛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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