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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州政办发[2006]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2006-07-2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州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行为(以下简称“国有产权转让”),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人民政府对州属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责,决定州属所出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超过300万元的,应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属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应向州国资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决议的文件;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由董事会审议,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应由党委(党组)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向州国资委提出申请。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需事先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宜经批准后,由州国资委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州国资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务院91号令)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由州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对重大评估项目,州国资委按照《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进入产权交易程序。
  1.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和相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取得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4.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按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取得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四、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产权转让合同规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规定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归国家所有,转让价款应存入州国资委指定的账户,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六、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调整相关会计账户。

  七、各县(市)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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