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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改制转为民办非企业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政办发[2006]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1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南通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改制的请示》(通人发〔2006〕6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实行国有资产整体出售、人资分离,由事业单位转为民办非企业。
二、经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市财政局核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的总资产818.35万元,总负债466.22万元,净资产352.13万元。经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损益-91.9万元。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将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国有资产以人民币405万元转让给单位职工袁丽生。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上缴市财政。
三、按照《市政府关于市属社会公益型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4〕50号)、《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02〕94号)规定,经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准,同意从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国有资产转让受益中支取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障费、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偿金和人资分离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成本共计1574750.96元。
四、南通抗衰老研究中心改制转为民办非企业工作,要依法实施、规范操作。要认真做好产权交割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及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等相关手续。
南通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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