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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江府办[2006]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7-24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所在资产营运机构(集团)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企业改制方案不明确、职工安置费用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改制。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条件和标准,仍按江府[2004]54号文件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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