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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政发[2006]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8 | 生效日期:2006-06-08 |
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决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现就进一步推动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阶段推进脱钩改制工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本届政府要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要求,2006年基本完成省直机关所属工商企业脱钩改制任务,2007年全面完成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任务。脱钩改制工作的重点是省经济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发展局)、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机械汽车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石化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纺织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冶金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省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所属企业。
脱钩改制的形式:(1)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整体划转省国资委监管,在省国资委的指导下进行改革。(2)国有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下、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整体划转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监管,并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实施改制重组。(3)没有净资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关闭破产等形式进行改制,改制后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
脱钩改制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6年7月底前):根据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由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脱钩改制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列入脱钩对象的所有企业进行资产核实和财务清理。依据中介机构出示的报告,省脱钩改制办协调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各企业的脱钩形式,提出企业改制的初步意见,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底前):对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由省脱钩改制办组织省国资委、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单位完成划转企业劳动人事、资产财务等交接工作。对实施改制的企业,由省脱钩改制办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企业改制方案,提出职工安置费用补贴意见,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底前):由省脱钩改制办协调各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脱钩改制企业启动改制方案,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分类落实离退休、内退人员的管理机构,协调处理企业资产处置、金融债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社区职能移交等工作。
第四阶段(2006年12月底前):由省脱钩改制办对各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有脱钩改制任务的部门,须向省政府出具“承诺函”,承诺完成脱钩改制任务后不再保留自办企业。确需保留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重新核准后,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年检。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改制应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等政策规定,做到规范操作。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首先通过企业资产变现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调剂后职工安置费用仍有缺口的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脱钩改制办对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筹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对确需省财政补贴的,省脱钩改制办审核后提出补贴方案,报省脱钩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适当补贴。
(二)需要省财政给予补贴的职工安置费用测算标准。
1.职工安置费测算标准。职工安置费按每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测算。职工安置方案已被批复但未实施的企业,职工安置费标准高于每1年工龄1000元的,按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补贴;职工安置费标准低于每1年工龄1000元的,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2.拖欠职工费用测算办法。(1)拖欠工资(指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未发的工资)数额依据企业财务及工资报表、职工提供劳动的凭证、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等情况认定。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而降低工资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标准进行认定,最低按当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认定。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当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测算。(2)拖欠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按当期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测算。1998年6月以前拖欠的,按1998年的标准测算。(3)拖欠职工医疗费,原则上实行定额补贴。根据拖欠年限,按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不高于20元的标准一次性测算3年;情况特殊的经核实测算5年。企业根据职工治病情况,区别对待。(4)挪用职工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核定,予以清算。职工在购房时已抵扣房款的,不再清算。(5)企业拖欠职工的借款和集资款,应分清性质,属借款性质的,据实计算,不计利息;属投资性质的,计入企业财产。(6)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社保机构认定的数额进行测算,其中个人欠缴部分不纳入测算范围。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按属地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社会保险费纳入职工安置费用测算之内。
3.其他。(1)职工住房补贴、由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项目费用不纳入改制测算范围。(2)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照《关于研究省属企业改革脱困和改制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6号)精神,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组织摸底调查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出台前暂不执行该项政策。(3)预留内退人员生活费按当期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测算。预留、预缴内退人员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测算。省直机关所属脱钩改制企业不预缴离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用。(4)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按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测算。
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明确的办法进行测算。
(三)有关规定。
1.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市政府及其部门要予以落实。省直机关所属企业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因改制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脱钩改制办审批。其资产处置和经营收益,必须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企业脱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费用支出。资金使用接受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3.企业改制和安置职工后,剩余国有资产、国有股权以及“空壳”企业的债权债务,一并交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和处置。
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以职工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及双方签字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但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确定在职工安置方案得到批复后的3个月内。
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切实保障脱钩改制任务顺利实施
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不仅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矛盾和问题,而且关系到诸多利益的调整,特别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脱钩改制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脱钩改制办要对脱钩改制企业的各项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加强对各部门脱钩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直各部门是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头包干抓,抓紧做好脱钩改制企业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企业脱钩改制过程中,各主管部门和企业要严明工作纪律,凡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划转到位,杜绝出于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而拖延交接、阻碍脱钩的现象发生;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抽逃、隐匿资金,不得擅自转移、出卖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要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程序,完备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场交易。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脱钩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职工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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