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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合伙所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司办[2006]2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3 | 生效日期:2006-08-23 |
广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改制的请示》收悉。根据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由合作所改制为合伙所。发起人:周楚雄、吴性久、何宝藏。主管机关为广州市司法局。原律师事务所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合伙所)承担。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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