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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1-06-27 | 生效日期:2011-01-01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1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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