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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确认核实钢铁工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的紧急通知 |
内容分类: 公司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经明电[2008]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各市经委(工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以及钢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政策,省节能联席会议审定并先后公布了全省钢铁工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要求全省122户钢铁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为进一步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认真对照淘汰类钢铁工业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淘汰时限(详见皖价商〔2007〕193、220号文),进一步确认核实企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并于5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淘汰内容、淘汰方式、淘汰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产业政策处。
二、对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应在2007年底前淘汰而未实施淘汰的钢铁生产企业,各市经委要配合当地电力部门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直至采取对企业实施停止供电等措施,加快推进钢铁工业淘汰落后工作进度。
三、对已按期淘汰但未经我委核定的钢铁生产企业,请各市经委依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钢铁工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验收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皖经产业〔2008〕113号)要求,尽快组织当地企业开展落后产能的淘汰验收认定工作。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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