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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商合批[2006]906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2006-11-29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6〕4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285万美元收购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95%的股权。收购后,上海中油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占95%的股份;新加坡太平洋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5%的股份。经营期限为20年。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液化石油气、化工产品、石油制品进出口贸易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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