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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苏州捷美电子有限公司收购美国晶体技术与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商合批[2006]884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2006-11-28
 

江苏省外经贸厅:

  《关于苏州捷美电子有限公司收购美国晶体技术与工业有限公司的请示》(苏外经贸境外〔2006〕78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下:

  一、同意苏州捷美电子有限公司以现汇投资100万美元,收购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的“美国晶体技术与工业有限公司”。收购后,苏州捷美电子有限公司拥有该境外企业100%的股份。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用于生物实验室的各种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生物医学工程仪器仪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请要求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具有开拓精神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并加入美国中国总商会,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

  六、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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