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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办发[2006]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顺利完成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实现稳定经济、促进企业改革、规避财政风险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关于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主体。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收购处置主体负责制,即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为集中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经营主体。领导小组负责对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并对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原政府授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债权收购或转让合同、协议,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市国资公司履行。

  二、债权收购。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对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个资产公司在十堰辖区政策性的不良金融债权进行收购,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国资公司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收购方案和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市场性收购由市国资公司自行决定,但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财政担保的银行融资。

  三、资产处置。

  (一)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

  2、公开、公正、公平;

  3、竞争择优;

  4、市场化运作;

  5、依法清收。

  (二)处置方式。一是对县(市)所属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原则上由各县市政府指定集中收购不良金融债权主体,本着本金加利息不赚钱的原则整体回购;二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本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的原则由国资公司依法清收,具体采用以下方式:

  1、对国有性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债权原则上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处置;

  2、对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和个人债权依法公开拍卖处置;

  3、对于经营状况较好、一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债权,采取入股参股的方式处置。

  4、对于债权存在瑕疵追偿难度大的可委托法律中介机构采用风险代理、利润分成等办法清收。

  (三)审批权限。在资产处置中,无论是打包整体出售,还是分成若干个小包出售,或是单个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由市国资公司按照《十堰市打包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办法》和与市政府签订的《收购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经营目标责任状》实施。

  (四)关于钱通公司参与不良金融资产联合经营的有关问题。按照十政函[2004]28号文件和2006年4月26日市政府集中处置办《关于钱通公司受让长城、信达(商贸)共69户不良金融债权的处置意见》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钱通公司2006年5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补充协议实施。

  (五)根据省政府[2005]41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不良金融资产由市州政府统一收购的精神,我市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由市国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直接收购经营、自负盈亏。

  四、时效保证。根据需要,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清收不良金融债权,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对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处置的不良金融债权,市国资公司可通过公告方式延续诉讼时效或采用诉讼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债务。

  对于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金融债权项目,应按照判决、裁定的结果进行清收,若有必要通过调解、和解、放弃部分或全部权益的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执行。

  五、财务管理。本着规避风险,加强监管的原则,一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开设加盖有财政相关领导私人印章的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贷款的专户,所有资金的出户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二是回收的资产处置收入,间歇资金投放到企业的资金本息收入,收购资金的结余,均进入专户管理。三是资金的支付主要在四个方面即:归还财政及贷款本息;支付收购政策性金融债权包所需资金;拨付按审批程序投入到企业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取或核拨到市核算中心的工作经费。四是对处置清收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律师,法律诉讼、执行、公证、财产鉴定、拍卖,差旅费和办公费等按协议和实际支付单据到市会计支付中心核销。五是对纯商业性,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债权包的收购资金财政不再提供资金或不予担保;对国资公司自主拆借或贷款的资金用作收购不良金融债权包需有财政等部门的评估意见。六是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国资公司不良金融债权的收购处置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六、奖惩及风险承担。集中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计划五年时间完成。市政府与市国资公司签定《经营目标责任状》,按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市政府对收购的指令性政策性不良债权的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市场性的不良债权由市国资公司自主经营、确保盈利。为确保社会稳定政府要求市国资公司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的损失,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七、资金使用。对开发银行贷款给我市的专项资金及打包处置收益等间隙资金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十堰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收入间歇资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努力盘活并使其增值。

  八、监督检查。参加收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廉洁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国资公司按季向领导小组及主管部门报送资产处置情况报表,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收购、处置的全过程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切实履行职责,杜绝违法违纪行为,规避收购处置经营风险。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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