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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公积金[201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04-06 | 生效日期:2011-04-06 |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84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1个百分点,由0.40%上调至0.5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上调至2.85%。
二、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50%上调至4.7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00%上调至4.20%。
三、2011年4月6日(含4月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4月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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