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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公司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延政办发[2006]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9 生效日期:2006-08-09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直企业改制工作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延市发〔2004〕5号)精神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04〕118号)规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在过去的文件中未予明确。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我们与部分企业主管部门经过认真研究,现就处理市直改制企业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改制企业半停产、停产的时间、半停产时上班人数等问题的认定

  改制企业半停产、停产的时间,半停产时上班人数,停产后是否有留守人员及人数先由企业主管局初步认定后,以书面形式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企业主管局各抽调一名业务人员组成审核组,对改制企业以上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论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劳动保障局按确认的认定结论核定相关费用。

  二、关于改制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改制中是按在职职工对待还是按退休人员对待问题的处理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企业欠养老保险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退休人员待遇计提相关费用,计入企业改制费用。改制企业扎帐后到资产变现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关于对改制企业财务挂帐、无帐及计提生活费标准问题的处理

  改制企业已挂帐拖欠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严格按照延政办发〔2004〕118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定。改制企业拖欠工资按职工生产工作期间的工资表未领的实际金额计提,津补贴按单位生产正常期间实际执行的项目、标准计提。改制企业无财务报表,后补的财务帐一律不予认可。

  企业停产、半停产后决定发给职工的生活费,企业已经兑现的不再重复计提,拖欠的生活费按当年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计提,国家未实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前拖欠的生活费按1998年再就业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计提,已享受过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再重复计提。

  四、关于改制企业工伤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

  1、凡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连续缴费的企业,在参保之后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工伤人员,改制为新企业的,工伤人员由新企业负责管理;改制后企业不存在的,工伤人员由改制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1-4级和本人不愿解除劳动关系的5-6级工伤人员,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养老保险费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费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加15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按现行规定及本人现在享受的项目和标准计提到70岁,70岁以上人员按5年计提;伤残津贴计提到法定退休年龄。计提的各种费用交新企业或改制前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应缴社保经办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新企业或改制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统一按规定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伤残津贴按月发给本人。5-6级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和7-10级的工伤人员,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因政策调整、伤情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计提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兜底。

延安市政府
200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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