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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盐业总公司公告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5]7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5-08-23 | 生效日期:2005-08-23 |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实际控制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1268.603万股(占总股本的59.2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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