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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府发[2007]1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9-18 | 生效日期:2007-09-18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6]153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有关事宜,建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重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的培训、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上市过程的协调,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市级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重点培育企业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所应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属市级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给予相当于市级留成部分的补贴。
四、对企业上市(包括再融资)筹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五、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六、政府积极支持、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企业申请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七、上市公司兼并、收购区域内企业并拥有控股权的,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时,享受本意见第二条同等政策优惠。
八、鼓励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问题和重组力度,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对其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规定予以减免。
九、市中小企业局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当年成功实现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补贴。
十、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县(自治县)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
十一、以上政策仅适用于本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指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并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和上市公司。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和上市公司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由市政府金融办出具证明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重庆市政府
2007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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