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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133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2007-04-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招金发[2006]9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你公司股东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4%的股权,同意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受让你公司股东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3%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比例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全部股权的33.3%,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占全部股权的33.3%。

  二、同意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3家股东按照转让后的股权比例认购增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分别出资1670万元人民币、1665万元人民币及与1665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

  上述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014万元,占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93万元,占全部股权的33.3%;荷兰投资(ING Asset Management B.V.)出资与6993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现金,占全部股权的33.3%。

  三、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变更股权及增加注册资本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04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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