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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金岭铁矿公告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165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08-09 | 生效日期:2006-08-09 |
山东金岭铁矿:
你公司报送的《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山东金岭铁矿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行政划转而取得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8942.032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4.49%)、因取得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不超过6200万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15142.032万股(占总股本的47.1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 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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