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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金茂电梯工程公司实施改制整体转让资产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经中小[2005]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2005-08-29
 

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武汉金茂电梯工程公司实施改制处置资产的请示》(武经贸[2005]0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武汉振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武振评报字[2004]第268号),市国资办确认(武国资办评[2005]23号),武汉金茂电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茂电梯公司”)总资产110.07万元,总负债123.71万元,净资产-13.64万元。

  二、同意金茂电梯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精神,实施企业改制。

  三、同意金茂电梯公司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2名在册正式职工与企业解除现有劳动关系,签订解除国企职工身份协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及武汉市有关国企改制的文件精神,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591元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费,2名在职职工总工龄65年,合计经济补偿费为38415元。

  四、退休职工1人,按照武汉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原则上同意金茂电梯公司以整体转让出售的方式实施企业改制,在武汉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出售公司资产,其转让出售底价不低于人民币68415元。公开挂牌转让收入除支付职工经济补偿费等改制费用外,余款上交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

  六、根据武振评报字[2004]第268号评估报告书,金茂电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付款项反映企业职工集资款36.1万元,在对金茂电梯公司资产进行公开挂牌交易时,要将妥善处理职工集资款项作为购买人的准入条件之一。

  七、评估报告书中所反映的不良资产按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八、武汉经贸发展总公司和金茂电梯公司要负责做好企业改制和职工分流安置的思想稳定工作,按有关国企改制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改制工作顺利推进。

  此批复

武汉市其他机构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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