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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披露《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4]9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4-11-25 | 生效日期:2004-11-25 |
国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525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受让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所持股份而持有12486.474万股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43.3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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