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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6]190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2006-08-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资证投字[2006]1010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发售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分6期,共15880000份,次级受益凭证1期,共700000份,受益凭证面值为100元)的申请。
  计划到期日为2012年1月的第9个工作日。优先级受益凭证总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588,000,000元,且必须全部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次级受益凭证由原始权益人即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吴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中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全额认购,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质押。

  二、我会对《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权转让协议》、《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无异议。

  三、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优先级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天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计划的内容,如实揭示风险,并提前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认购受益凭证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的注册登记、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过户和计划的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定期向我会及我会深圳监管局报备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收益分配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七、计划终止后,你公司应当将计划的收益分配情况、清算情况等报我会及我会深圳监管局备案。

  八、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变更、终止和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交易转让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及我会深圳监管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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