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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6]258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2006-10-24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重组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的申请报告》(江海证字[2006]15号)、《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重组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并增资扩股的申请报告》(天证经字[2006]47号)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方案。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合并方案和重组协议所确定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变更为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吸收合并完成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依法解散,向我会上交业务许可证。原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更名为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

  二、批准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即由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增资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10938.64万元增至32076.62万元。

  三、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

  四、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本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可根据本批复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五、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等有关规定,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自全部增资资金到位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六、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并方案和重组协议等约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保证客户交易正常进行。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更名后应当及时向我会申领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七、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在吸收合并、增资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一览表(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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