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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247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2006-11-15
 

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我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补充重组方案或终止交易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并对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也可就上述意见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1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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