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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重组方案实施部分调整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期货字[2003]75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2003-08-28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对原重组方案实施部分调整的报告》(中期总字[2003]第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由以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合并重组的主体调整为以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为主体,对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内部的期货业务及其相关资产实施重组。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增资、更名事宜,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程序。
  你公司的名称变更应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经有关部门核准。
  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关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方案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1]23号)、《关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址(证监期货字[2002]11号)的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合并重组工作;在合并重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客户权益,规范操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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