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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并更名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3]18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3-09-12 | 生效日期:2003-09-12 |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制和增资扩股的请示》(东证办字[2003]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三、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13979.18万元人民币。
四、核准下列持股5%以上单位的股东资格及持股额:
(一)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603335458股
(二)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213979180股
(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00000000股
(四)上海茂盛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70000000股
(五)上海久事公司 163979180股
(六)上海市邮政局 113979180股
(七)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13979180股
五、同意你公司更名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你公司应按照《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七、你公司应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审核。
八、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前后股权变动情况一览表(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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