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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6]215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因行政划转持有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51,191,33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2.4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同意豁免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股权出资而持有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451,191,33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2.4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你们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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