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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回购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货政[2000]140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0-12-13 | 生效日期:2000-12-1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现将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与回购质押债券的比例规定如下:
一、以96政策金融债、97政策金融债和98政策金融债为回购交易工具的,回购交易所融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债券面值总额;
二、回购交易所用券种于回购交易日前两个月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有现券交易的,每百元面值债券回购所融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券种在过去两个月内的加权平均价格;
三、回购交易所用券种于回购交易日前两个月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无现券交易的,每百元面值债券回购所融资金金额不得超过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00年12月7日“关于公布债券现值计算公式的公告”中有关公式计算的该券种的现值。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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