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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公司字[2007]9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都市农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股份)向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全部资产负债,同时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券)。
二、同意都市股份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后,公司名称变更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通证券),并依法承继原海通证券(含分支机构)的各项证券业务资格,原海通证券依法注销。
三、同意新海通证券持有5%以上股权相关股东单位的股东资格、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见附件)。
四、同意新海通证券将注册地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838号迁到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五、都市股份应当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海通证券应当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在都市股份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的方案实施过程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新海通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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