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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制后的城市信用社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发[2002]154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2-06-27 | 生效日期:2002-06-27 |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就城市信用社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城市信用社和合并重组后形成的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如具备条件,经审核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市场成员。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辖区内城市信用社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并报总行备案。
三、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未出现账面或实际资不抵债;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城市信用社进行同业拆借,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8%。
五、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城市信用社进行同业拆借,必须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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