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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方案的批复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1]33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2001-02-14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申请》(晋证发字[2000]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重组方案。同意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10.25亿元人民币,其中6.99亿元为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市信托投资公司、阳泉市信托投资公司、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长治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评估后的证券类净资产,其余3.26亿元为新老股东投入的货币资金。

  二、同意下列公司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额:
  (一)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     44600万元
  (二)山西省地方电力公司     20000万元
  (三)中国电信集团山西省电信公司 7000万元
  (四)阳泉市信托投资公司     5600万元
  (五)山西省电力公司       5000万元
  (六)太原晋太实业(集团)公司   3800万元
  (七)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000万元
  (八)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  3000万元
  (九)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2500万元
  (十)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2000万元
  (十一)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0万元
  (十二)太原市信托投资公司       1400万元
  (十三)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      1400万元
  (十四)长治市信托投资公司       1200万元
  山西信托投资公司等五家信托投资公司只有获准保留方可持有其在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否则其持有的股权应予以转让。

  三、请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重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四、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向我会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五、重组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新的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关我会复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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