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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司法局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有关资产界定、人员安置等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政发[2000]1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2000-11-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等八部门《关于市司法局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有关资产界定、人员安置等问题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市司法局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有关资产界定、人员安置等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和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司法局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界定问题。由市国资局和市司法局负责对市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1997年1月1日以后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审计、界定,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关于部分人员的安置问题。根据苏清字[2000]1号文件精神,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中,所有执业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原在编人员,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具体安置办法为:
  (一)根据“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中介机构的人员,已在中介机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转回原挂靠单位妥善安排”的规定,对市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属此种情况的人员,可将他们转回市司法局作为局退休干部管理,其工资、医疗等社会统筹费用由市财政审批。
  (二)根据“由挂靠单位调派(指原在挂靠单位工作、经组织决定安排去中介机构工作)到中介机构,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中介机构工作的人员,原则上由挂靠单位另行安排”的规定,对市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按徐政发[1998]129号文件精神,经审批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收归市司法局管理,由市财政承担其工资、医疗等社会统筹费用;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市司法局与市人事局协商,另行安排。
  (三)根据“占律师事务所编制,但不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予以安置”的规定,对目前占律师事务所编制、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采取由市编制部门将市第二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收回公证专项行政编制,另核定2O个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办法予以安置。
  (四)现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在编的后勤人员,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继续聘用,未被聘用的,其人事关系转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由中介机构按照徐政发[1998]129号文件规定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五)长期在中介机构工作、目前已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后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费用,原则上由所在中介机构一次性缴清。
  (六)县(市)、区属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工商、税务部门要做好执业登记服务,从严把关,尽快办理;人事部门要妥善办理人事档案移交代管等工作;社会保障部门要办好中介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障,扩大社会保障面,解决中介机构人员的后顾之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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