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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经委等五部门《关于改制企业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及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权属的处置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文政发[2005]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2005-07-06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经委、州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改制企业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及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权属的处置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关于改制企业人员调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金及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权属的处置意见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部分企业改制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的权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改革改制的有关工作,保证企业深化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进行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对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发工资的原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改革改制时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经营者集团责任股、期权股(以下简称“经营者责任股”)的权属以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人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发工资的单位工作后,其置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属问题
  (一)企业改制人员置换身份后,因工作需要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由财政发工资单位工作的原企业人员,应视为恢复了国有职工身份,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已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由其企业原主管部门专题上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清收。对经济补偿金未入股或入在新企业作为股本未转让的,按原价收回;已转让的,按转让价收回;若须评估的,经评估后,按评估价收回。
  (二)企业改革改制已置换身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通过公务员社会招收考试重新录用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重新聘用的,其工龄从新录(聘)用时起计算,经济补偿金可不清退。
  (三)上述人员其集体帐户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不能再享受。

  二、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的权属问题
  1997年至2000年,我州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为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有条件的部分企业设置了经营者责任股。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发〔2002〕31号)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改制时,有条件的企业可留让部分国有净资产作为经营者的期股,完成在岗经营责任目标方可享受其收益,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按照此实施意见,有的企业在改制时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用国有净资产设置了经营者责任股。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的变化,有的企业已整体转让,有的企业被兼并,有的企业全部股东转让了股权。由于转让、兼并等情况变化,使原来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失去了作用。因此,企业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经营者责任股是用国有净资产设置,从来源上看,权属属于国有资产。
  (二)改制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股东和股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者责任股原则上仍按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管理和使用。
  (三)股东出让股权,不得将配给的经营者责任股一同出让。
  (四)企业整体出售、被其它企业兼并、原企业股东全部转让股权和被其它企业(自然人)控股的,原设置的经营者责任股由同级财政按原价或转让价(须评估的按评估价)收回。
  (五)国资委(财政)负责对经营者责任股的监督管理,若经营者责任股须收回的,由国资委(财政)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政府的批复进行清收。
  此《意见》下发前已发生的必须认真清理和清收,今后严格按此《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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