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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国有、集体企业在改革改制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兼并与收购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府[2000]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3-08 | 生效日期:2000-03-08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特别是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所管理的企业脱钩以及党政机关与其所挂靠的个体私营企业解除挂靠关系的工作,在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下,各有关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利用企业改革改制之机,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侵占和损害国有、集体企业的利益;有些企业主管部门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有的单位上报资料随意性较大,没有认真审核把关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及挂靠企业的清理工作,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步伐,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财经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资料,侵占国有、集体财产;
二、不准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
三、不准抽逃企业资金;
四、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五、不准借脱钩改制之机,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逃废欠税;
六、在企业脱钩、解挂工作中,不准搞肥脱瘦不脱,明脱暗不脱;不准只对效益好的解挂,效益差的不解挂;不准搞名义上解挂而实际不解挂;不准增加新的挂靠企业;
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服务规范,不准为企业出具虚假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领导,不得放任自流,防止出现问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体改、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政府
2000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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